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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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強制執行案款撥入提存款,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辦書記官將製發之「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送交會計室審核時,應檢附繕妥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及證明文件。 (二)會計室於審核通過後,應將前款之文件轉由出納室簽發國庫支票,再由出納室向收費處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繳納後連同國庫存款收款書之收據及通知聯轉交提存所。 (三)提存所准許提存時,應將提存書送交承辦書記官。 前項第二款有關簽發繳納國庫支票之程序,得以轉帳或匯款入法院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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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第8條,強制執行案款撥入提存款的程序如下: (一)承辦書記官在送交會計室審核時,應附上繕妥的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和相關證明文件。 (二)審核通過後,會計室應將文件轉交出納室,簽發國庫支票。之後,出納室需將支票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的收據和通知聯交給收費處代辦國庫事務的金融機構。 (三)提存所准許提存後,應將提存書交給承辦書記官。 在以上的第2款中提到了繳納國庫支票的程序,可以使用轉帳或匯款的方式將款項入法院代辦國庫事務的金融機構帳戶內。 資料來源: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第8條
- 強制執行名詞
- 提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提存通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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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