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強制執行案款撥入提存款,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辦書記官將製發之「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送交會計室審核時,應檢附繕妥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及證明文件。 (二)會計室於審核通過後,應將前款之文件轉由出納室簽發國庫支票,再由出納室向收費處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繳納後連同國庫存款收款書之收據及通知聯轉交提存所。 (三)提存所准許提存時,應將提存書送交承辦書記官。 前項第二款有關簽發繳納國庫支票之程序,得以轉帳或匯款入法院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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