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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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書記官於執行程序進行中,對於下列案款,應辦理提存: (一)於執行程序應分配與債權人之分配款,經合法通知領款,逾期未領,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提存者。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後段、第四項規定,聲明異議人於分配期日起或受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者。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將動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者。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外國船舶經中華民國法院拍賣,當事人對優先權與抵押權之存在所擔保之債權額或優先次序有爭議,經訴請執行法院裁判,於裁判確定前,其應受償之金額,應予提存者。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應提存者。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段規定,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予提存者。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假扣押之動產,因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經執行法院拍賣,應提存其賣得價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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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和後段的規定,司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第 2 條列舉了多種需要辦理提存的情況: 1. 應分配與債權人之分配款,經合法通知領款,逾期未領,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提存。 參考資料: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範例:債權人應分配款項已通知對方領取,但對方超過指定的期限未領款,則債權人可以依照該條規定提存款項。 2. 聲明異議人於分配期日起或受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後段、第四項 範例:當有人對於該債權的分配進行異議並已提起訴訟,該債權所應受之金額應提存等候訴訟結果。 3. 將動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者。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三項 範例:當有動產經過拍賣後,其價金應提存以等候後續處理。 4. 當有外國船舶經中華民國法院拍賣且當事人對於優先權或抵押權有爭議,經訴請執行法院裁判前,應提存應受償之金額。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 範例:當外國船舶經過拍賣並涉及優先權或抵押權的爭議時,涉案之金額應先提存以待裁定結果。 5. 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應提存。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 範例:當執行時因假扣押而取得金錢時,該金錢應提存以待後續處理。 6. 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段 範例:當因假扣押債權而需要進行分配時,應將相應金額提存。 7. 假扣押之動產,因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經執行法院拍賣,應提存其賣得價金。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範例:當因假扣押的動產可能價格減少或保管費用過多而需要進行拍賣時,應將賣得的價金提存。 以上所舉例的範例皆符合相關法條的規定及要求。
- 書記官名詞
- 提存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第三百二十六條條文
- 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後段、第四項條文
- 異議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起訴名詞
- 債權名詞
- 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拍賣名詞
- 第一百十四條之三條文
- 抵押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裁判名詞
- 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條文
- 假扣押名詞
- 第一百三十三條後段條文
- 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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