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第二點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三點所示之款項,有逾期未領之情形,出納人員應於製發領款國庫支票逾二個月後填具催領通知單,送交書記官通知催領,俟二十一日催領期間屆滿仍未到院領款,再由出納人員辦理收回專戶通知;書記官應於收受該通知後一個月內辦妥提存手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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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三點所示之款項,有逾期未領之情形,出納人員應於製發領款國庫支票逾二個月後填具催領通知單,送交書記官通知催領,俟二十一日催領期間屆滿仍未到院領款,再由出納人員辦理收回專戶通知;書記官應於收受該通知後一個月內辦妥提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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