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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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書記官於辦理提存前,應注意查明提存物受取權人之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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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第5條,書記官在辦理提存前應該仔細查明提存物受取權人的送達處所。這意味著書記官在進行提存時需要確定提存物受取權人的所在地,以便將相關通知送達給他們。具體說明了書記官在執行提存程序時應注意的事項。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 書記官名詞
- 提存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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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