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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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提存時,應依第二點各款及第三點情形,分別繕寫提存書(如附件一之一、二之一)及提存通知書(如附件一之二、二之二,其內容與提存書同),並附提存書「證明文件」欄所示之證明文件影本,以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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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第6條規定,在辦理提存時,需要根據第二點各款和第三點的情形分別編寫提存書和提存通知書,并且應附上提存書「證明文件」欄所示的證明文件影本。這些文件應以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的名義來進行。 依據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第6條,辦理提存時需遵循以下程序: 1. 根據第二點各款及第三點的情形,編寫提存書和提存通知書,並附上相應的證明文件影本。這些文件內容應與提存書一致。 2. 提存書和提存通知書可以由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代為簽署。 3. 提存書的「證明文件」欄應根據相應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影本。 4. 需要保證提存書和提存通知書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案件訟事求秩序書式、實務處理訣竅及注釋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訴訟人民審判法,第三版(最新版) 執行法院提存程序相關規定證明文件例行公告 106.03.17第106031702號
- 提存名詞
- 提存通知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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