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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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提存時,應依第二點各款及第三點情形,分別繕寫提存書(如附件一之一、二之一)及提存通知書(如附件一之二、二之二,其內容與提存書同),並附提存書「證明文件」欄所示之證明文件影本,以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名義為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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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提存時,應依第二點各款及第三點情形,分別繕寫提存書(如附件一之一、二之一)及提存通知書(如附件一之二、二之二,其內容與提存書同),並附提存書「證明文件」欄所示之證明文件影本,以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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