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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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接獲前點申請時,由民事執行紀錄科科長彙整並初擬意見,報請民事執行處庭長提付鑑定人資格審查小組評選。 鑑定人資格審查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九人,任期一年,得連任。除民事執行處庭長為當然委員,並任小組召集人外,餘由院長就法院編制內人員指定之。 申請列為鑑定人而未備齊前點規定之文件者,法院無須通知其補正,逕不列入評選。 第一項評選,得以書面投票方式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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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4條的規定,當法院收到鑑定人申請時,民事執行紀錄科科長會彙整並初擬意見,然後提交給民事執行處庭長,由他們評選鑑定人的資格審查小組進行審查。這個小組包括三到九名委員,任期一年,可以連任。其中,民事執行處庭長是當然委員,也擔任小組的召集人,其他委員由法院院長從法院的編制人員中指定。如果申請列為鑑定人的人沒有提供上述規定所要求的文件,法院不需要通知他們補正,直接不予評選。評選可以以書面投票的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4條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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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