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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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之一、法院應將前點評選結果通知申請人。 評選列為鑑定人者,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法院得選任為不動產執行事件之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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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4-1 條的規定,法院有義務將評選結果通知申請人。此外,法院可以選任為不動產執行事件的鑑定人,除非本要點另有規定。
- 鑑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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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