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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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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選任鑑定人時,以不分組或各股分組之鑑定人為範圍予以輪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者,得選任特定鑑定人為之: (一)就同一事件之相關執行標的,業由特定鑑定人實行鑑定。 (二)債權人債務人聲請指定特定鑑定人。 (三)執行標的特殊,宜委由專業鑑定。 (四)各股配屬之鑑定人無鑑定所需項目。 (五)其他必要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5條,法院在選任鑑定人時,原則上是以不分組或各股分組之鑑定人為範圍進行輪派。然而,在以下情況下,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可,可選任特定鑑定人: 1. 就同一事件之相關執行標的,需要特定鑑定人進行鑑定。 2. 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指定特定鑑定人。 3. 執行標的具有特殊性,需要專業鑑定。 4. 各股指定的鑑定人無法提供所需項目的鑑定服務。 5. 其他必要情形。 根據參考資料,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5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選任鑑定人時的公平性和適當性。這些鑑定人都是根據該作業參考要點的規定而經過審核和決議通過的。根據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的核准,特定鑑定人才能被選任。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鑑定人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鑑價公司分配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 選任鑑定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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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法院選任鑑定人時,以不分組或各股分組之鑑定人為範圍予以輪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司法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