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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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之一、已選任之鑑定人,應填載揭露事項聲明書(附件一之一),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向法院辭任相關執行事件之鑑定人: (一)鑑定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執行事件之當事人。 (二)鑑定人為該執行事件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 (三)鑑定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執行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共同義務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四)鑑定人現為或曾為該執行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或家屬。 (五)鑑定人於該執行事件,現為或曾為執行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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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5-1 條的規定,在已選任的鑑定人填寫揭露事項聲明書時,如果該鑑定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以書面向法院辭任相關執行事件的鑑定人: (一)鑑定人本人、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是該執行事件的當事人; (二)鑑定人與該執行事件的當事人有四親等內的血親關係或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或曾經有過這種親屬關係; (三)鑑定人本人、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在該執行事件中與當事人有共同的權利、共同的義務或償還義務的關係; (四)鑑定人目前或曾為該執行事件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家長或親屬; (五)鑑定人目前或曾為該執行事件的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輔佐人。 參考資料: 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webapldyopennew02_1.aspx。
- 鑑定名詞
- 揭露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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