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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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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司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6 條,已選任的鑑定人可以被法院撤換。這表示當法院認為已選任的鑑定人在執行任務時存在不適任的情形時,法院可以決定撤換該鑑定人。具體的撤換事項可能需要根據該法規進行更進一步的討論和解釋,以確定何種情況下可以撤換鑑定人以及適用的程序和標準。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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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6 條規定:「六、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