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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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鑑定人應提出鑑定書。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前項情形,鑑定人不得請求日費、旅費或其他報酬。 鑑定書應以 A4 紙張製作,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鑑定書應詳細記載鑑定日期、鑑定人之住址、電話及鑑定費用總額。 (二)鑑定書之不動產附表格式,應與法院拍賣公告之附表格式相同。 (三)不動產鑑定書須載明下列內容(如附件二): 1.權利標示:含債權人、債務人、抵押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2.土地坐落:地段地號、應有部分之比例及面積(平方公尺及坪各若干)。 3.建物坐落:門牌號碼、建號、已登記面積及未登記面積(分別及合計各若干)。 4.構造及樓層:材質(如磚造、鋼筋混凝土造等)、總樓層及所屬樓層。 5.鑑定依據:對鑑定標的價額判斷之基礎。如有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務必記載明確。其查證確有困難者,應於鑑定書敘明原因。 6.鑑定價值。 7.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淨值。 8.鑑定標的有無門牌整編之情形。 9.土地、建物之鑑估分析表。 10.環境概況分析表。 11.他項權利分析表。 12.土地增值稅計算表。 13.標的物現況照片:宜包含標的物前、後、二側之立面及臨路狀況,並應以手勢、箭頭等符號註明標的物之位置。若標的物為公寓大廈之一樓、頂樓或透天厝時,照片須能判斷一樓、頂樓有無增建部分。如有無法拍攝之情形,應以文字、圖片或其他適當方法表明標的物之現況。 14.鑑定標的之位置略圖,並以手勢、箭頭等符號註明標的物之位置。 15.鑑定標的為土地時,須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土地非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而有已登記之建物者,須附該建物登記簿謄本。 16.鑑定標的為建物時,須附建物及坐落土地之最新登記簿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建築改良物平面圖。 17.土地或建物現狀如有因法院未發現之特殊狀況,而影響拍賣結果者,應併陳明。例如土地現已為道路使用;土地上有油槽、祠堂、墳墓或倒置廢棄物;建物內有自用電梯等情形。 18.建物有打通使用或占用鄰地情形。 19.建物有增建部分未經查封者,應一併鑑定並記明其事由。 20.農林作物種類如有多筆,應分別標示各筆土地上作物之數量及價值,及作物鑑定依據之相關資料。 21.鑑定時發現有附屬車位者,應標示之。 22.鑑定標的須特別應買條件者,如原住民保留地等,亦併註明。 23.鑑定標的所屬區段之成交行情簡表或訪談紀錄(坐落、面積、每坪單價)。 24.鑑定價值低於一般市價或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陳明理由。 25.分別拍賣或合併拍賣之建議。 26.土地重劃、都市更新、都市計畫變更等影響價格之情事及其他依法令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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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7 條,鑑定人應提出鑑定書,並在鑑定書中包括以下內容: 1. 鑑定書應詳細記載鑑定日期、鑑定人的住址、電話和鑑定費用總額。 2. 鑑定書中的不動產附表格式應與法院拍賣公告中的附表格式相同。 3. 不動產鑑定書需載明以下內容: - 權利標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抵押權人和其他權利人。 - 土地坐落:包括地段地號、應有部分之比例和面積。 - 建物坐落:包括門牌號碼、建號、已登記面積和未登記面積。 - 構造和樓層:包括材質、總樓層和所屬樓層。 - 鑑定依據:對鑑定標的價額判斷的基礎,並需記載特殊情況。 - 鑑定價值。 - 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淨值。 - 鑑定標的是否經過門牌整編。 - 土地和建物的鑑估分析表。 - 環境概況分析表。 - 其他權利分析表。 - 土地增值稅計算表。 - 標的物現況照片和位置略圖。 - 如有特殊狀況或影響拍賣結果的情況,需在鑑定書中陳明。 - 增建部分未經查封的建物,需一併鑑定並說明原因。 - 如有附屬車位,需標示之。 - 特別應買條件,如原住民保留地,需註明。 - 區段成交行情簡表或訪談紀錄。 - 鑑定價值低於一般市價或土地公告現值的理由。 - 分別拍賣或合併拍賣的建議。 - 土地重劃、都市更新、都市計畫變更等影響價格的情況。 以上資訊來源為《司法院執行署選任不動產鑑定人要點》(最新修訂日期:民國103年6月9日)。
相關函釋 1 則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拍賣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非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陳明名詞
- 經查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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