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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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鑑定人除依鑑定法令、專業知識,為公正誠實、謹慎適當之鑑定外,並應特別注意下列情事: (一)鑑定標的之實際情形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時,仍應按實際情形為鑑定,並予載明。 (二)鑑定價格宜與鑑定當時之市價相當。 (三)鑑定標的是否有因地區之繁榮或沒落、商業之興盛或衰敗、環境四周狀況或其他有形、無形之特殊因素,而影響鑑定標的之價值高低。 (四)法院特別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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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8條規定鑑定人應特別注意以下情事: (一)當鑑定標的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時,鑑定人仍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鑑定,並在鑑定書中予以說明。 (二)鑑定價格應與鑑定當時的市價相符合。 (三)鑑定標的的價值可能會受地區繁榮或沒落、商業繁榮或衰退、周邊環境等特殊因素的影響,鑑定人應注意這些因素對鑑定標的價值的影響。 (四)法院可能會指定鑑定人進行其他特定事項的鑑定。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8條規定了鑑定人應注意的事項。例如,在第一項中,鑑定人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鑑定,即使與登記簿記載不符,並在鑑定書中說明這一點。此外,在第三項中,鑑定人應考慮地區繁榮或沒落、商業繁榮或衰退、周邊環境等特殊因素對鑑定標的價值的影響。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鑑定人進行公正、準確的鑑定工作。
- 鑑定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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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