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書記官於收案後發現有下列情形而未併案者,應簽請併案辦理: (一)債務人及執行標的相同。 (二)以合併執行為適當(例如一為基地,一為其上建物,而前後案債務人不同,但兩案執行標的有不可分之關係;又如數執行標的,分由數案各執行其中一部分,合併執行較有利於當事人或增加經濟效益)。
二、書記官於收案後發現有下列情形而未併案者,應簽請併案辦理: (一)債務人及執行標的相同。 (二)以合併執行為適當(例如一為基地,一為其上建物,而前後案債務人不同,但兩案執行標的有不可分之關係;又如數執行標的,分由數案各執行其中一部分,合併執行較有利於當事人或增加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