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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前點併案執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一款情形以後案併前案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簽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准由後案辦理。如涉及二位以上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時,應簽由庭長核准。 (二)第二款情形應簽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指定其承辦股。如涉及二位以上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時,應簽由庭長指定之。 (三)債權人對數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執行時,僅就債務人及執行標的均相同部分併案。但債權人陳報不對其他債務人執行或不為陳報者,全案均由受併案股辦理。 (四)前款但書情形,如債權人後再追加執行債務人或執行標的時,仍由受併案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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