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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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稱之前案、後案,以收案日期先後為準。收案日期及字別均相同時,以案號先後為準。收案日期相同,字別不同時,以(司)執字、(司)執助字、(司)執全字、(司)執全助字之先後順序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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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4條,前案和後案的判定标准是根据收案日期和案号的先后顺序。收案日期和案号都相同时,按照案号的先后顺序判定。如果收案日期相同但案号不同,则按照(司)執字、(司)執助字、(司)執全字、(司)執全助字的先后顺序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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