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所稱之前案、後案,以收案日期先後為準。收案日期及字別均相同時,以案號先後為準。收案日期相同,字別不同時,以(司)執字、(司)執助字、(司)執全字、(司)執全助字之先後順序判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