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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前點所稱之前案、後案,以收案日期先後為準。收案日期及字別均相同時,以案號先後為準。收案日期相同,字別不同時,以(司)執字、(司)執助字、(司)執全字、(司)執全助字之先後順序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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