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併案處理之流程,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部併案: 1.書記官發現須併案或經簽准併案者,先完成卷面填載。 2.通知受併案股,並交付併案簽呈影本,於電腦中作併案處理,及通知債權人、債務人。 3.得併案報結者應儘速處理,並於統計室發還卷宗、卷證齊全後,列印辦案進行簿,將卷宗送交受併案股簽收,並取回併案簽呈影本。 4.受併案股收受通知後,應即於受併案件之卷面完成填載。 5.受併案股應定期清理留存之併案簽呈影本,如併案股遲未交付併案卷宗,應適時催討。 (二)部分併案:除應影印卷宗送交受併案股外,與全部併案方式相同。(三)假扣押執行事件欲併入已歸檔之假扣押執行事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1.已歸檔之假扣押執行卷宗未經他股調卷執行者: (1)併案股於併案卷面上完成填載並應於電腦上作併案維護及通知債權人、債務人。 (2)得併案報結者應儘速處理,並於統計室發還卷宗、卷證齊全後,登載辦案進行簿送交受併案股簽收。 (3)受併案股向檔案室調取卷宗,於受併案之假扣押卷面完成填載,並完成增卷、歸檔作業。 (4)如為部分併案者,以影印卷宗併案歸檔。 2.已歸檔之假扣押執行卷宗業經他股調卷執行者: (1)於併案卷面上完成填載。 (2)通知調卷執行之承辦股,並交付併案簽呈影本,於電腦上作併案處理,及通知債權人、債務人。 (3)得併案報結者應儘速處理,並於統計室發還卷宗、卷證齊全後,登載辦案進行簿將卷宗送交調卷執行股簽收,並取回併案簽呈影本。 (4)調卷執行之承辦股於所調假扣押卷完成填載。 (5)調卷執行之承辦股應定期清理留存之併案簽呈影本,如併案股遲未交付併案卷宗,應適時催討。 (四)假扣押事件併入(司)執字事件後,(司)執字事件撤回執行者,該(司)執字事件不得啟封,歸檔後應永久保存。 (五)(司)執字事件調取已歸檔假扣押案卷於執行完畢後,應將原調之假扣押事件檔號註銷,併入(司)執字案卷內歸檔,並於電腦上作下列處理: 1.由檔卷室註銷假扣押事件之檔號。 2.調卷執行之承辦股請假扣押股作併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