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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6 條

六、併案及調卷執行之卷面填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併案執行之卷面填載 1.併案卷宗之填載 (1)執行標的全部均併由他案執行時,於卷面載明:『業已併入○股○年度○字第○號執行(全部)執行結果:○』 (2)執行標的部分併由他案執行時,於卷面載明:『○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業已併入○股○年度○字第○號執行(部分)執行結果:○』 2.受併案卷宗之填載 (1)他案全部執行標的均併案執行時,於卷面載明:『○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併有○股○年度○字第○號(全部)』 (2)他案部分執行標的併案執行時,於卷面載明:『○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併有○股○年度○字第○號(部分)』 3.遇有執行標的眾多或繁雜之情形,得以附表之方式填載(如附件一所示)。 4.負責填載之人員 (1)併案卷宗之卷面,由併案股書記官填載完畢後,始得交付受併案股之書記官。 (2)受併案卷宗之卷面,由受併案股之書記官填載。 (二)調卷執行之卷面填載 1.調卷卷宗之卷面填載 (1)除調卷執行之標的外,別無其他標的時,於卷面載明:『調自○股○年度○字第○號(全部)』 (2)除該調卷執行之標的外,尚有其他執行標的時(含本件尚有其他執行標的、保全執行程序尚有其他執行標的及兩者均有其他執行標的皆屬之),於卷面載明:『○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係調自○股○年度○字第○號案件(部分)』 2.受調卷卷宗之卷面填載 (1)除受調卷執行之標的外,別無其他標的時,於卷面載明:『經○股○年度○字第○號調卷執行(全部)執行結果:○』 (2)除受調卷執行之標的外,尚有其他標的時,於卷面載明:『○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業經○股○年度○字第○號調卷執行(部分)執行結果:○』 3.遇有執行標的眾多或繁雜之情形,得以附表之方式填載(如附件二至附件四所示)。 4.負責填載之人員:均由調卷執行之書記官填載。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1.有影印卷宗之必要者,應於原卷卷面載明影印之份數及影印卷存置之卷宗案號後,始得影印卷宗。 2.遇有執行所得應製作分配表時,須調原卷查明執行費債權有無受償之記載,不得僅依影印卷實施分配,並應檢送確定之分配表予併案股。 3.發款後,應在併案之原卷卷面載明執行費或債權受償情形(即書寫於執行結果欄)。 4.調卷執行後,如有撤回、視為撤回等案件終結情形,應記載於執行結果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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