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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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併案及調卷執行之卷面填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併案執行之卷面填載 1.併案卷宗之填載 (1)執行標的全部均併由他案執行時,於卷面載明:『業已併入○股○年度○字第○號執行(全部)執行結果:○』 (2)執行標的部分併由他案執行時,於卷面載明:『○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業已併入○股○年度○字第○號執行(部分)執行結果:○』 2.受併案卷宗之填載 (1)他案全部執行標的均併案執行時,於卷面載明:『○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併有○股○年度○字第○號(全部)』 (2)他案部分執行標的併案執行時,於卷面載明:『○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併有○股○年度○字第○號(部分)』 3.遇有執行標的眾多或繁雜之情形,得以附表之方式填載(如附件一所示)。 4.負責填載之人員 (1)併案卷宗之卷面,由併案股書記官填載完畢後,始得交付受併案股之書記官。 (2)受併案卷宗之卷面,由受併案股之書記官填載。 (二)調卷執行之卷面填載 1.調卷卷宗之卷面填載 (1)除調卷執行之標的外,別無其他標的時,於卷面載明:『係調自○股○年度○字第○號(全部)』 (2)除該調卷執行之標的外,尚有其他執行標的時(含本件尚有其他執行標的、保全執行程序尚有其他執行標的及兩者均有其他執行標的皆屬之),於卷面載明:『○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係調自○股○年度○字第○號案件(部分)』 2.受調卷卷宗之卷面填載 (1)除受調卷執行之標的外,別無其他標的時,於卷面載明:『業經○股○年度○字第○號調卷執行(全部)執行結果:○』 (2)除受調卷執行之標的外,尚有其他標的時,於卷面載明:『○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業經○股○年度○字第○號調卷執行(部分)執行結果:○』 3.遇有執行標的眾多或繁雜之情形,得以附表之方式填載(如附件二至附件四所示)。 4.負責填載之人員:均由調卷執行之書記官填載。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1.有影印卷宗之必要者,應於原卷卷面載明影印之份數及影印卷存置之卷宗案號後,始得影印卷宗。 2.遇有執行所得應製作分配表時,須調原卷查明執行費或債權有無受償之記載,不得僅依影印卷實施分配,並應檢送確定之分配表予併案股。 3.發款後,應在併案之原卷卷面載明執行費或債權受償情形(即書寫於執行結果欄)。 4.調卷執行後,如有撤回、視為撤回等案件終結情形,應記載於執行結果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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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的相關資料,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的相關要點第6條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填載事項:併案執行的卷面填載和調卷執行的卷面填載。 在併案執行的卷面填載方面,根據第6條規定,如果執行標的全部都是從其他案件併入執行,則在卷面上應該明確載明"業已併入 股 年度 字第 號執行(全部)執行結果:";如果執行標的只有部分是從其他案件併入執行,則在卷面上應該明確載明" 建號權利範圍 ; 地號權利範圍業已併入 股 年度 字第 號執行(部分)執行結果:"。 在受併案卷宗的卷面填載方面,根據第6條的規定,如果其他案件的全部執行標的都併入到某個案件進行執行,則在卷面上應該明確載明" 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併有 股 年度 字第 號(全部)";如果其他案件的部分執行標的併入到某個案件進行執行,則在卷面上應該明確載明" 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併有 股 年度 字第 號(部分)"。 至於調卷執行的卷面填載,根據第6條規定,如果調卷只有一個執行標的,則在卷面上應該明確載明" 係調自股 年度 字第 號(全部)";如果還有其他執行標的,則在卷面上應該明確載明" 建號權利範圍;地號權利範圍係調自 股 年度 字第 號案件(部分)"。 在填載卷面時,如果執行標的很多或很複雜,可以使用附表的方式填載。此外,在填載卷面的過程中,必須由對應的股書記官負責填載。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注意事項。首先,如果有需要影印的卷宗,必須在原卷卷面上明確載明影印的份數和存置的卷宗案號。其次,如果需要製作分配表,應該調查原卷以確定執行費或債權是否已經支付,不能只依賴影印的卷宗進行分配。最後,在調卷執行之後,如果案件有撤回或視為撤回的情形,應該在執行結果欄中記載下來。 以上是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6條的規定所得出的解答,該規定可以作為填寫卷面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 6 條
- 他案名詞
- 業已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係名詞
- 本件名詞
- 業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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