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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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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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在不動產投標中,針對投標人的身份要求如下: 1. 如果投標人是自然人,應提供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作為身份證明文件。 2. 如果投標人無法提供國民身分證,則應提供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的正本或影本作為替代證明。 3. 如果投標人是法人,則應提供相應的法人身份證明文件的影本。 這些要求旨在確保投標人的身份合法且能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2條
- 投標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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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