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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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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傳喚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應將其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之事項,列記附於傳票之後,同時送達被害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傳喚被害人到庭表示意見時,得於傳票附記:「如不克到庭,得以書狀表示意見」之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規定,法院在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傳喚被害人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根據該法條修法說明意旨,這是為了讓被害人能夠表達自己受到侵害的痛苦、衍生的痛苦以及對於法官判決的不信任感。這一規定源於被害人運動興起以及國際間關於被害人權利的相關宣言。被害人陳述制度是被害人參與訴訟機制中的一環,被害人和告訴人可以主張這種訴訟上的權利,而不是義務,而對於法院而言,則是職責。法院在傳喚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被害人和告訴人的傳喚,並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被害人和告訴人的範圍並不完全相同,他們之間的身份、地位或利益關係也不一致,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處理。至於他們是否願意到庭,應由他們自行決定,以避免二次傷害的發生。如果被害人作為證人,則應按照交互詰問的調查證據程序,雖然有出庭的義務,但應給予適當的保護,以防止濫用國家權力的發生。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法院製作必須公示的文書時,不得揭露被害人的身份資訊,如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這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根據該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被害人的身份資訊包括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以及親屬姓名等個人基本資料。根據本案的判決書內容,被告被指控犯下的罪行符合刑法第225條第1項的性侵害犯罪定義,根據上述法規,判決書不得揭露被害人或相關人員的身份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的自白如果不是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且與事實相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判決書內容,如果被告在審判期間的供述沒有被發現有使用不正當的方法,且與事實相符的話,遵循上述法規,這些供述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對未經起訴的犯罪進行審判。所謂起訴的犯罪是指檢察官或自訴人提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社會事實關係的犯罪案件。根據這一法條,如果某個犯罪案件在未經起訴的情況下被法院審判,即使證據能力部分符合法律規定,這樣的審判程序也是有缺陷的。

  • 傳喚名詞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傳票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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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傳喚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應將其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之事項,列記附於傳票之後,同時送達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