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訊問被害人,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對於身心障礙之被害人,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於其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時,令其敘明補充之。
根據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的規定,法官在訊問身心障礙的被害人時,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對於陳述能力不及常人的被害人,法官應體察其情況,並在其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時,要求其敘明補充。 這個規定的依據是司法院針對性侵害案件處理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其中提到對於身心障礙的被害人,法官在訊問時應該特別體察其陳述能力,並給予耐心和理解。這符合尊重被害人權益的精神,並確保案件審理過程中能充分照顧到被害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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