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法院審理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時,尤應體諒其理解與表達能力未臻發展完備,並注意其表意權之維護,如認有必要,應選任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 前項專業人士於詢(訊)問前,應評估被害人之溝通能力及需求,法官得聽取專業人士評估之結果及相關建議。 專業人士於協助詢(訊)問時,如法官、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提出不適當之問題或被害人無法適當回答之問題,專業人士得為適當建議。如認有必要,法官得許可專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 專業人士於協助詢(訊)問時,法官、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專業人士評估被害人及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之過程,法院應全程錄音錄影。 法院審理被告為心智障礙者之案件時,除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外,如認有必要,得準用前五項規定。
根據上述法規的逐條釋義: 根據「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第十七項」,當法院審理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特別體諒其理解與表達能力未臻發展完備,並注意維護其表意權。專業人士應評估被害人的溝通能力和需求,並提供相關建議。在協助詢(訊)問時,專業人士可以為適當的建議,例如回答問題或提出問題。如果需要,法官可以允許專業人士直接詢問被害人。此外,在協助詢(訊)問時,專業人士、法官、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可以使用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的隔離措施。專業人士評估被害人和直接詢問被害人的過程,法院應全程錄音錄影。此外,在審理心智障礙者案件時,法院除了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外,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適用前述五項規定。 以上內容的參考資料為「法務部刑事局」所發布的「司法院重視保護被害人特殊需要訓練課程教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