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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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能訓練所調用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調用之: (一)除本刑罪名外另所犯罪名以非內亂、外患、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但施用毒品或單純持有、攜帶刀械,案情單純,有特殊專長者,為應技能訓練所業務需要,或犯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之罪,累進處遇在第三等以上者,得酌予調用。 (二)入所執行已逾六個月,累進處遇已編等,經考核行狀良好,並無違背紀律者。 (三)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四)非幫派分子。 (五)對其他受處分人無不良影響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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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4條的规定,调用强制工作的受处分人作为雜役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了犯有内乱、外患、杀人、抢劫、拐卖、海盗、劫持航空器、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名以外的罪名者。但施用毒品或仅持有、携带刀械,案情简单,有特殊专长者,为满足技能训练所业务需要,或犯有杀人、抢劫、拐卖、海盗、劫持航空器之罪,且其处遇已达到第三等以上者,可以考虑调用。 (二)已入所执行超过六个月,且其处遇已编等,经考核表现良好,并无违反纪律者。 (三)没有逃脱纪录,且没有其他案件正在侦查、审理中者。 (四)不属于帮派成员。 (五)对其他受处分人没有不良影响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调用的例子包括施用毒品或仅持有、携带刀械等案情简单的受處分人,以及犯有杀人、抢劫、拐卖、海盗、劫持航空器等严重罪行,且其处遇已达到第三等以上的受處分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受處分人必须经过考核表现良好并且没有违反纪律,同时不属于幫派成员,并且对其他受處分人没有不良影响。此外,符合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的受處分人也可以考虑进行调用。
- 非名詞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持有名詞
- 攜帶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核名詞
- 另案名詞
- 偵查名詞
- 精神耗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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