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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管理之國私共有土地,得就一筆或數筆併同協議辦理共有物分割(以下簡稱協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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