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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協議分割由共有土地所在地本署所屬分署、辦事處辦理。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有數筆,分屬不同分署、辦事處轄區者,由主辦之地政事務所所在之分署、辦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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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2條的規定,協議分割共有土地的辦理應由該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所屬分署或辦事處負責。如果協議分割的共有土地屬於不同分署或辦事處的轄區,則由主辦的地政事務所所在的分署或辦事處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公有土地使用管理法》 根據《公有土地使用管理法》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公有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由地方政府的公有土地使用管理機關負責。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不同的辦公機構,負責分區域或分類別的公有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因此,根據該法規,可以推斷國私共有土地的分割作業也會由地方政府的相應部門進行辦理。 範例:如果一個共有土地的部分土地位於A地方政府的轄區,而另一部分土地位於B地方政府的轄區,則根據該法規,辦理這個共有土地的分割工作時,主辦的地政事務所將由位於A地方政府轄區的分署或辦事處負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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