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協議分割由共有土地所在地本署所屬分署、辦事處辦理。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有數筆,分屬不同分署、辦事處轄區者,由主辦之地政事務所所在之分署、辦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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