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部分已供公共使用或部分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辦理標示分割登記,並維持原權利範圍,再分別辦理協議分割。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