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第 3 條
三、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部分已供公共使用或部分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辦理標示分割登記,並維持原權利範圍,再分別辦理協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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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3條的規定,對於協議分割的共有土地,如果其中部分土地已供公共使用或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辦理標示分割登記,並且在分割之後仍需保持原有的權利範圍。之後再進行各個共有人之間的協議分割。這意味著在進行共有物分割時,需先依法辦理相關的分割登記程序,並確保公共使用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的權益不會受到損害。 我沒有找到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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