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第 5 條
五、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上有設定抵押權者,應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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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5條,如果共有土地上設有抵押權,進行協議分割時,必須先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並將抵押權轉載到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的土地上。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告國土測繪成圖及登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若共有土地上有設定抵押權,需經過抵押權人同意,並進行相關登記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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