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第 6 條
六、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以國有原權利範圍相等之面積或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分配原則,分配之公告土地現值不足或超過時,應互以現金補償。但他共有人現有持分係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原以特定位置出售或贈與者,按該位置依原權利範圍相等之面積分配該共有人,互不補償。 前項協議分割應簽訂協議書(格式如附件),須互以現金補償者,應俟補償後,再簽訂所有權分割契約書,辦理登記作業。 第一項補償標準如下: (一)分割後取得之面積增減在一平方公尺(含)以下者,以所有權分割移轉登記時之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 (二)分割後取得之面積增減逾一平方公尺者,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查估評定。 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以雙方原有土地價值為分配原則,其土地價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查估評定。分配之土地價值不足或超過時,應互以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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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6條的規定,就協議分割的共有土地而言,若位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則以國有原權利範圍相等的面積或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分配原則。如果分配時土地現值不足或超過的話,則需要進行現金補償。然而,若其他共有人的持分屬於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以特定位置出售或贈與的情況,則按照該位置的原權利範圍相等面積進行分配,不需進行現金補償。 此外,對於協議分割的情況,須簽訂協議書(格式如附件),若需要進行現金補償,則需在補償之後再簽訂所有權分割契約書,並進行登記作業。 在進行補償時,根據第一項的補償標準,若分割後取得的面積增減在一平方公尺(含)以下,則以所有權分割移轉登記時的當期公告現值計算補償金額。而若分割後取得的面積增減超過一平方公尺,則需要依據國有財產計價方式進行查估評定。 而若協議分割的共有土地位於不同的直轄市或縣(市),則以雙方原有土地的價值作為分配原則,並需要依據國有財產計價方式進行查估評定。若分配時的土地價值不足或超過,則需要進行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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