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他共有人訴請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時,得按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之分配位置、分配原則提出分配方案答辯、和解。 前項判決確定後,應促請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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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他共有人訴請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時,得按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之分配位置、分配原則提出分配方案答辯、和解。 前項判決確定後,應促請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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