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第 8 條
八、他共有人訴請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時,得按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之分配位置、分配原則提出分配方案答辯、和解。 前項判決確定後,應促請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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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8條,其他共有人在訴請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時,可以根據第四點和第六點的規定,提出自己的分配方案進行答辯和和解。一旦該判決確定,應要求其他共有人根據土地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資料產業發展基金會:https://www.lmi.gov.tw/portal/zh_tw/ -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土資訊網:https://luz.tcd.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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