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 第 3 條
三、懲戒法院上訴、抗告告發回裁判結果之認定如下: (一)判決經第二審部分維持、部分廢棄發回者,各以零點五件計算。判決經第二審廢棄就該案自為判決確定者,以維持零點五件、廢棄零點五件論。判決經第二審部分廢棄而自為判決或因判決事實已臻明確,僅因適用法規不當,而為第二審廢棄自為判決者,以維持零點七五件、廢棄零點二五件論。 (二)裁判經第二審以法令變更或新增(含行政機關發布之解釋函令)不及適用,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法庭裁判變更或新增不及援用為唯一原因而廢棄者,以維持論。 (三)判決雖經第二審廢棄,但判決結果及認定之事實、理由與更審後最後確定判決之結果相同者,以維持論。 (四)終結程序之裁定經第二審部分維持確定,或雖經廢棄,但裁定結果及認定之事實、理由與更審後最後確定裁定之結果相同者,準用第一款前段及前款之規定。 (五)經司法院函釋應視為維持者。 (六)判決以第二審廢棄理由之法律判斷為基礎,上訴後經第二審他庭以不同法律見解為唯一原因而再次廢棄者,以維持論。 (七)判決上訴後經第二審以當事人於上訴後死亡,因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專屬一身之權利,不得作為繼承之標的,而喪失當事人能力,為唯一原因而廢棄者,以維持論。 (八)第一審裁判經上訴或抗告審廢棄後,於更審程序裁判前撤回者,其相關前審案件之上訴、抗告發回裁判結果不予列計,扣除原先廢棄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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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規《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第 3 條》: 根據該法規第三條的規定,對於判決經第二審部分維持、部分廢棄發回的情況,每一份案件只計算維持零點五件。對於判決經第二審廢棄就該案自為判決確定的情況,則以維持零點五件、廢棄零點五件計算。對於判決經第二審部分廢棄而自為判決或因判決事實已臻明確,僅因適用法規不當而為第二審廢棄自為判決的情況,則以維持零點七五件、廢棄零點二五件計算。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上網日期︰2022年9月8日。取自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jsp?no=1020000162#ref_Ite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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