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 第 4 條
四、第一審民事判決之被廢棄,係基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維持論: (一)當事人於第一審不主張時效抗辯而於第二審始行主張。 (二)當事人於第二審為捨棄、認諾。 (三)當事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因情事變更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或因情事變更未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 (四)當事人於第二審始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或為抵銷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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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款,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第4條第一審民事判決之被廢棄的情形。根據該法條,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維持判決: (一)當事人於第一審不主張時效抗辯而於第二審始行主張。 例如,在第一審的時候,當事人沒有提出時效抗辯,但在第二審時才開始主張時效已過,此時如果法院認為這樣的主張是有效的,則可以維持第一審的判決。 (二)當事人於第二審為捨棄、認諾。 例如,在第二審時,當事人表示放棄或同意第一審的判決,此時法院可以維持第一審的判決。 (三)當事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因情事變更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或因情事變更未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 例如,在第二審時,當事人提出了新的訴訟變更,或者因為情況的改變而以不同的聲明替代了最初的聲明,此時法院可以維持第一審的判決。 (四)當事人於第二審始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或為抵銷之抗辯。 例如,在第二審時,當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或者提出對原告主張的抗辯,此時如果法院認為這些新的事實、證據或抗辯是有效的,則可以維持第一審的判決。 以上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解釋進行的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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