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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 第 6 條

六、第一審、第二審法官辦理下列案件經上訴後獲維持(不包含上訴不合法駁回案件在內)者,加倍計算;廢棄或撤銷者,減半計算: (一)民刑事重大案件、高等法院經上級審發回三次以上之更審案件及自第一審收案時起,本次分案時止已四年之案件,其中民事重大事件之再審事件以廢棄原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判決駁回者為限。本款所稱重大民刑事案件,由司法院定之。 (二)智慧財產及商法院及普通法院辦理智慧財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自為實體判決者。 (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普通法院辦理刑事智慧財產專業案件,因案情繁雜或社會矚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扣案侵權物品達一萬單位以上。 2.被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四)第一款以外標的金額或價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家事專業案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2.夫妻間之夫妻財產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所生請求事件。 3.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4.因監護(包括成年及未成年監護)、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5.因繼承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6.夫妻間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等事件。 7.夫妻以外之親屬或家屬間有關扶養費之給付事件。 (五)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第一審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案情繁雜或社會矚目之行政訴訟事件。 2.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六百萬元。 3.因公益訴訟涉訟。 (六)懲戒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第一審案件。 前項第四款第四目、第六目及第七目事件,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提起抗告者,亦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家事專業案件,包括單獨請求或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七十九條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聲請)者。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專業案件涵括之案件種類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 如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形者,應簽請院長核定後,送統計室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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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的規定如下: 1. 民刑事重大案件、發回三次以上之更審案件及自第一審收案時起,迄本次分案時止已逾四年之案件,其中民事重大事件之再審事件以廢棄原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判決駁回者為限。 2. 普通法院辦理智慧財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自為實體判決者。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普通法院辦理刑事智慧財產專業案件,因案情繁雜或社會矚目,且有扣案侵權物品達一萬單位以上或被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情形。 4. 標的金額或價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家事專業案件,且有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夫妻間之夫妻財產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因監護(包括成年及未成年監護)、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夫妻間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等事件,夫妻以外之親屬或家屬間有關扶養費之給付事件之情形。 5. 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第一審事件,有案情繁雜或社會矚目之行政訴訟事件,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六百萬元,因公益訴訟涉訟之情形。 6. 懲戒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智慧財產刑事審判案件的管轄宣告: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的規定,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由智慧財產法院主管之,並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違反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案件,如果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作的第一審裁判而提起上訴或抗告的刑事案件,原則上應該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此外,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抗告者,也應該適用智慧財產法院的管轄,但如果某些刑事案件係較嚴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裁判。 相關範例:根據法規,智慧財產刑事審判案件的審理應由智慧財產法院主管之。例如,如果檢察官在某一起違反商標法的刑事案件中提起上訴,該案件將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另外,如果原審地方法院根據通常審判程序或協商程序對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做出第一審裁決,而被告不服並提起上訴,該案件也應該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以上是對所提到的法規的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的範例資料作為支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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