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 第 7 條
七、判決雖經上訴審廢棄或撤銷,如符合第一點第三款至第九款、第二點第三款至第九款、第三點第二款至第七款或第四點、第五點各款所列情形,其在同一年度內者,將原辦案維持率資料更正為正確,不在同一年度內者,就該件以維持論,維持件數加倍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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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人員審查要點第7條,當一個案件經上訴或抗告後全案確定,原股書記官應將全部卷宗或裁判正本送請該股法官或法院指派之適當人員進行查閱。若該案符合第一點第二款至第八款、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十款、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或第四點、第五點各款所列情形,則應立即書具理由,連同卷宗或裁判正本,簽請院長核定後,再送統計室進行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刑事案件經過上訴或抗告後最終確定,原股書記官會將全部相關文件送給指派的法官或指定人員進行查閱。如果該案件適用到審查要點第一點到第八點,以及第二點第二款到第十款,第三點第二款到第八款,或第四點和第五點中的某些款項的情況,就會立即寫出相關的理由,並連同卷宗或裁判正本一起提交給院長進行核准,然後再送給統計部門進行登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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