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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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調解委員就調解事件之法律專業知識不明瞭時,院長、庭長、審判長或法官得適時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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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18 條,當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件的法律專業知識不明瞭時,法院的院長、庭長、審判長或法官有權利在適當的時候提供協助。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解委員能夠充分了解法律問題,以便在調解過程中提供正確的法律指導和協助。例如,當調解委員對於智慧財產案件的法律問題不明瞭時,審判長可以提供相關的法律見解和心證,以幫助調解委員理解和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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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