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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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為核發民事、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法官證明書(以下簡稱專業法官證明書),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稱專業法官證明書,指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證明書。 司法院所核發之辦理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不再受理申請核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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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 1 條,規定了司法院核發民事、刑事特殊專業類型及行政訴訟事件專業法官證明書的相關事項。這些專業法官證明書是指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中特定類型的證明書。該條細節未提及具體要求或程序,僅將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核發納入本要點的範疇。
- 核名詞
- 業名詞
- 所稱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行政訴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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