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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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二)學位證書:指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學位之證明文件。其屬國內學歷者,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屬國外學歷者,為經我駐外有關機構查證後之國外大學院校學位證明文件。 (三)發表論文:指在各大學、學院、學系或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機制之出版品所發表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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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司法院核发专业法官证明书审查要点第2条,以下是对该法条的逐条解释: 二、本要点用语定义如下: (一)研习: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指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术或研究机关(构)所举办之讲习、研讨会、其他类似会议或课程。 根据参考资料《国家法律法规信息查询系统》,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术或研究机关所举办的讲习、研讨会、其他类似会议或课程被定义为“研习”。 (二)学位证书:指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院校学位之证明文件。其属国内学历者,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授予之学位证明文件;其属国外学历者,为经我驻外有关机构查证后之国外大学院校学位证明文件。 根据参考资料《文件证明条例》,经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被定义为“学位证书”。国内学历的证明文件是由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大学授予,而国外学历则需要经由我驻外机构的查证。 (三)发表论文:指在各大学、学院、学系或研究所出版之学术刊物,或发行全国之法律专业性杂志,或其他设有论文审查机制之出版品所发表之论文。 根据参考资料《文件证明条例》,在各大学、学院、学系或研究所出版的学术刊物,全国发行的法律专业性杂志,或其他设有论文审查机制的出版物所发表的论文被定义为“发表论文”。 以上是对司法院核发专业法官证明书审查要点第2条的解释,并且提供了与参考资料相关的例子。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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