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法官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五年內著有與該專業案件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者。 (二)三年內製作有關該專業案件之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者;或裁判書類二十件以上未達四十件,且於同期間發表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者。 (三)三年內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或至政府機關,或其他聲譽卓著之公、私立團體或機構,就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事項為實地考察,合計時間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或合計時間達四十小時以上未達一百二十小時者,且於同期間發表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者。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四)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課程,取得四學分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者。 (五)三年內發表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三篇以上或二萬字以上論文二篇以上者。 (六)三年內受邀擔任與該專業案件有關研習之講授者或專題報告人,其講授或報告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者。 (七)現兼任或三年內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並教授與專業案件有關之科目一年以上者。 (八)三年內完成司法院舉辦之培訓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理論課程或改任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課程初階或進階課程或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在職研習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九)三年內曾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少年法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六十小時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十)三年內曾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家事法庭法官培訓課程六十小時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十一)三年內著有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究報告,並經司法院發行之「司法研究年報」收錄刊登者。 申請核發少年專業法官證明書者,除須具備前項資格外,並應具有少年保護之經驗及熱忱。 申請核發家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除須具備第一項資格外,並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以及辦理家事事件之經驗及熱忱。 前二項之經驗及熱忱,以及前項之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認定,由司法院以適當方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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