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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四、法官申請發專業法官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應提出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及論文。 (二)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前段申請者,應提出裁判書類。 (三)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前段、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一萬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四)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後段、第三款後段或第四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裁判書,及已發表之論文。 (五)依前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者,應提出已發表之論文。 (六)依前點第一項第七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前點第一項第十一款申請者,應提出刊登該報告之司法研究年報。 申請人未備齊前項文件,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提出之論文及第七款提出之研究報告,其引註方式宜參照附表之說明,或參考國內重要學術機構或刊物採用之格式。 申請人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之心得報告,其內容若引用相關文獻時,其引註格式比照前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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