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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司法院為辦理前點論文、裁判書、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審查,應聘請曾任、現任實任法官十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以上之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審查分由審查委員二人為之,二人均評定合格者為合格;均評定不合格者為不合格,並附具理由。 審查委員中僅一人評定為不合格者,司法院應於原二位審查委員外,增加一位審查委員,組成三人審查小組,並將不合格之理由通知申請人,指定期限由其向審查小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審查小組開會時互推一人為主席,其決議應以委員全數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議決結果為不合格者,應附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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