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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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院為辦理前點論文、裁判書、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審查,應聘請曾任、現任實任法官十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以上之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研究報告經司法院評定獲選為特優或優等而收錄「司法研究年報」者,無須審查。 前項審查分由審查委員二人為之,二人均評定合格者為合格;均評定不合格者為不合格,並附具理由。 審查委員如逾指定期限未提出審查結果,經延展後仍未提出者,應依第一項規定程序重新聘請審查委員。 審查委員中僅一人評定為不合格者,司法院應於原二位審查委員外,增加一位審查委員,組成三人審查小組,並將不合格之理由通知申請人,指定期限由其向審查小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審查小組開會時互推一人為主席,其決議應以委員全數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議決結果為不合格者,應附具理由。 前項會議,如委員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全數出席,應另擇期開會;經另定期開會一次後,委員如仍有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全數出席時,應依本點規定程序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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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5條,審查論文、裁判書、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時,應聘請曾任、現任實任法官十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以上的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任期為二年,可以續聘。審查委員的評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兩位審查委員都評定為合格,則申請者被評定為合格。 2.如果兩位審查委員都評定為不合格並附具理由,則申請者被評定為不合格。 3.如果審查委員中只有一位評定為不合格,司法院應增加另一位審查委員組成三人審查小組,並將不合格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向審查小組提出書面意見,超過期限未提出則視為無意見。 4.審查小組開會時,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議決結果需要全體委員出席並有過半數同意,評定結果為不合格者需要附具理由。 例如,如果一位申請人提交了一篇論文,擔任審查委員的兩位專家評定該申請人為合格,則該申請人將被評定為合格。若兩位審查委員都評定該申請人不合格並附有理由,則該申請人將被評定為不合格。若一位審查委員評定為不合格,司法院將組成三人審查小組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提出書面意見,但如果超過期限未提出則視為無意見。最後,審查小組開會時委員互推一位主席,議決結果需要全體委員出席並過半數同意,評定結果為不合格者需要附具理由。
- 裁判書名詞
- 逾名詞
- 非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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