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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審查合格者,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發專業法官證明書;不通過者,應附具理由。 前項審議,並應斟酌法官敬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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