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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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合格者,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不通過者,應附具理由。 前項審議,並應斟酌法官敬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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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6條,考生經過審查合格後,必須送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若考生未通過審議,則需要附具理由。在審議過程中,應該考慮法官敬業精神的表現。 參考資料: 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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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