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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法官因法官法規定停止其職務時,第五點之審查及前點之審議程序,應予暫停,並於復職後重行審查或審議。但停職期間逾二年者,不予重行審查或審議。 依前項規定重行審查,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要件認定,仍以申請時為準。 法官於第五點之審查及前點之審議程序中,因退休、資遣、辭職等事由經核定,或因其他原因喪失法官身分,該審查或審議程序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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