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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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官因法官法規定停止其職務時,第五點之審查及前點之審議程序,應予暫停,並於復職後重行審查或審議。但停職期間逾二年者,不予重行審查或審議。 依前項規定重行審查,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要件認定,仍以申請時為準。 法官於第五點之審查及前點之審議程序中,因退休、資遣、辭職等事由經核定,或因其他原因喪失法官身分,該審查或審議程序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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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 7 條》,此條規定了法官在停止職務期間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當法官因為法官法的相關規定而停止其職務時,該法官的審查和審議程序應暫停,並在復職後重新進行審查或審議。然而,若停職期間超過兩年的話,則不得再次進行審查或審議。根據前項規定重新進行審查時,對於第三點第一項中的相關要件的認定,仍以申請時為準。當法官在審查和審議程序中由於退休、資遣、辭職等原因經核定,或因其他原因喪失法官身份時,該審查或審議程序將停止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因為違反法官法而被停職,停職期間為一年。當他復職後,應重新進行審查程序,並按照申請時的相關條件進行認定。但如果停職期間超過兩年,則不得重新審查或審議。
- 法官法法規
- 復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資遣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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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