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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法官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自證明書發之日起,每三年換發一次。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司法院得延長換發期間。 未遵期申請換發及申請後未獲換發者,其證明書喪失效力。 申請換發專業法官證明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換發: (一)最近三年內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六十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時數不得逾十小時,逾十小時者以十小時計。 (二)最近三年製作有關該專業案件之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者。 (三)最近三年內發表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 (四)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後另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之規定。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換發審查程序,準用第五點規定。 申請換發少年或家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第三項第一款之研習,應包括經司法院指定為核心課程之時數,至少十二小時。 前項核心課程將於法官學院年度研習業務計畫書或報名通知註記,並刊登於司法院內網。 司法院經審核後認申請人符合第三項、第五項、第三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點第二項要件,得換發專業法官證明書。 第三點第四項及前點之規定,於前項審核時準用之。 未於第三項所定期間申請換發者,應依第三點規定重新申請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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