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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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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修正前已取得專法官證明書者,於下次申請換發時,除應用修正後第六點第二項、第七點及其他修正後有利於申請人之規定外,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已申請發或換發者,於本次申請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前已申請核發或換發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者,於本次申請時,除應適用修正後第五點規定外,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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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 9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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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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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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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 9 條規定:「九、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修正前已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者,於下次申請換發時,除應適用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