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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修正前已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者,於下次申請換發時,除應適用修正後第六點第二項、第七點及其他修正後有利於申請人之規定外,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已申請發或換發者,於本次申請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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