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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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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電信機關對於電信之內容認為妨害公安時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條例第 14 條,國營電信機關在認為某電信內容妨害公安的情況下,可以拒絕或停止該內容的傳遞。這表示電信機關有權限制或中止傳送內容,如果該內容被認為對公安有損害。然而,該條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定義或準則來確定何種內容妨害公安。因此,這是根據國營電信機關的判斷和鑑定來執行的。 作為該條基準的參考,通常國家會有相關的法律和規定,用以界定什麼樣的內容可能被認為妨害公安。不同國家可能有不同的標準和進一步的解釋。然而,在提供具體案例之前,由於該問題提供的資料不足以推斷國家是哪個,因此無法就此情況提供精確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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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條例第 14 條規定:「國營電信機關對於電信之內容認為妨害公安時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