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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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維持公安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區域停止或限制電信之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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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條例第13條的規定,政府有權在為了維護公共安全的必要情況下,指定特定區域停止或限制電信傳遞。這意味著當政府認為有必要限制特定地區的電信通訊時,可以進行相應的措施。這可能是基於安全原因或應對重大災難或社會不穩定情況造成的需要。具體措施可能包括停止或限制電話或互聯網服務在該區域的運作。這一項法規規範了當情況需要時,政府可以干預和限制電信傳遞的權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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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