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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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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機關所收電信除有特別標明外須依照電信所載收信人姓名住址投送之如因收信人姓名住址不明致無從投送者公告之 自前項公告之日起逾三個月尚無認取者得毀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條例第16條的規定,電信機關在處理收到的電信時,如果收信人的姓名和住址不明,就需要進行公告投送。公告投送的期限為三個月,如果在這段期限內沒有收信人認取該電信,電信機關就可以進行毀棄。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收信人能夠及時接收到相關的電信資訊。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電信公司收到一封寄給某個客戶但沒有正確收信人資訊的郵件,該公司就需要按照這個條例進行公告投送,如果在三個月內沒有客戶認取這封郵件,公司就可以毀棄該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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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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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條例第 16 條規定:「電信機關所收電信除有特別標明外須依照電信所載收信人姓名住址投送之如因收信人姓名住址不明致無從投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