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電信機關收受或投送密碼或隱語電信在軍事期間認為有檢查之必要時得使發信人說明意義或向發信人或收信人取閱密本如有拒絕說明或說明不真確或不交閱密本者得停止其傳達或投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電信條例第 17 條規定,在軍事期間,電信機關認為有檢查密碼或隱語電信的必要時,可以要求發信人提供意義的說明,或者要求發信人或收信人交出密碼本。如果發信人拒絕提供說明,或者提供的說明不真實,或者不願意交出密碼本,電信機關可以停止傳遞或投遞該電信。 根據我查閱的相關資料,此條規定主要是基於國家安全的考量,特別是在軍事期間,為了防止敵對勢力利用密碼或隱語進行通信,電信機關可以對此類通信進行檢查。然而,在檢查之前,電信機關需要確定有必要進行檢查,並且需要說明檢查的理由。如果發信人不願意提供說明或不配合,電信機關有權停止相關電信的傳遞或投遞。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在一個國家發生了恐怖襲擊事件,並且有情報顯示敵對勢力可能會使用密碼或隱語進行通信。為了確保國家安全,電信機關決定對特定的通信進行檢查。他們要求發信人提供通信的意義說明,以確定是否涉及敵對行動。如果發信人不願意提供說明或提供的說明不真實,電信機關有權停止相關的通信傳遞或投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電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