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國營電信機關之綫路不論經過何地得擇便建設但因妨害私人之權利經被損害者之請求由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查明確實後得給以相當之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電信條例第18條規定,國營電信機關在建設綫路時,不論經過何地,可以選擇方便的地點進行建設。然而,如果這樣的建設妨害了私人的權益並導致損害,當該受損害者提出請求後,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需調查核實後,必須給予相應的賠償。 舉例來說,如果國營電信機關在建設綫路的過程中,選擇了一個方便的地點,但這樣的建設妨害了私人的財產權,導致私人的房屋遭到損壞,受損害的私人可以向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提出請求,要求給予相應的賠償。在該請求被核實後,相應的賠償金額將被給予受損害的私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電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