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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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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電信機關之綫路不論經過何地得擇便建設但因妨害私人之權利經被損害者之請求由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查明確實後得給以相當之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電信條例第18條規定,國營電信機關在建設綫路時,不論經過何地,可以選擇方便的地點進行建設。然而,如果這樣的建設妨害了私人的權益並導致損害,當該受損害者提出請求後,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需調查核實後,必須給予相應的賠償。 舉例來說,如果國營電信機關在建設綫路的過程中,選擇了一個方便的地點,但這樣的建設妨害了私人的財產權,導致私人的房屋遭到損壞,受損害的私人可以向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提出請求,要求給予相應的賠償。在該請求被核實後,相應的賠償金額將被給予受損害的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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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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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條例第 18 條規定:「國營電信機關之綫路不論經過何地得擇便建設但因妨害私人之權利經被損害者之請求由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