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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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條第七條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之罰金並沒收其全部桿綫機器及附件違反第四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以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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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顯示,電信法第21條規定了兩項罰則。第一項罰則是對於違反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的行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金,並沒收其全部桿線機器及附件。第三條和第七條所規定的內容目前未能確定。第二項罰則是對於違反第四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處以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金。同樣地,第四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目前未能確定。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沒有更多關於這些條款的細節或相關案例的資訊。
- 罰金名詞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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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