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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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職員工役於執行職務時遇有道途阻礙除設有柵欄圍牆者外凡宅地田地皆得通行但因此致損害建築物或種植物時經被損害者之請求由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查明確實後得給以相當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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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是電信條例第20條的內容:在執行職務時,若遇到道路阻礙,除非有設置柵欄或圍牆的場所之外,所有宅地和田地都可以通行。但若因此造成建築物或植物的損害,被損害者可以請求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查明情況後給予相應的賠償。 這個法條規定了當電信職員在執行職務時遇到道路阻礙時,可以通行在宅地和田地上。但如果這樣的通行造成建築物或植物的損害,受損者可以向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其詳細處理方式需依據行政院交通部相關法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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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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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