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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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機器及其附件須有行政院交通部之護照方准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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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電信條例第7條規定,電信機器及其附件在進口前必須取得行政院交通部的護照方可進口。這意味著在台灣進口電信機器及其附件之前,必須依法向行政院交通部申請並獲得護照。這項要求是為了確保進口的電信設備符合相關法律和規定,並確保其安全和可靠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希望進口一批無線對講機到台灣,根據電信條例第7條的規定,該公司在進口前必須向行政院交通部申請護照。只有在獲得護照後,該公司才能合法進口無線對講機及其附件。如果公司未經過申請護照而擅自進口這些設備,將違反電信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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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